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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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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节电量应不低于50万千瓦时,年节能量应不低于150吨标准煤(等价值)。用能设备能效应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暂无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应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公楼、门卫室、厕所、道路、宿舍等投资,以及土地购置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预备费等费用不在支持范围内。
指通过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等方式,使园区内生产生活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降至“接近零”的水平,并具备进一步达到“零排放”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方面: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调整优化园区产业结构、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
(1)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
(2)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1)建设基础:园区基本情况、产业发展情况、能源供应及消费情况、碳排放情况。
(2)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的可行性分析:园区能源消费与碳排放趋势、目标可达性分析、综合供能方案。
(3)建设目标:以2025年为基准年,确定零碳园区建设期,围绕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提出建设目标,明确零碳园区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以及不同阶段建设重点等。
(4)重点任务:围绕加快用能结构转型、推进节能降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完善升级基础设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能碳管理能力、加强改革创新等任务,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实现建设目标的具体举措。
核心指标为单位能耗碳排放,按照园区年综合能耗规模分为两类,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其单位能耗碳排放≤0.2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其单位能耗碳排放≤0.3吨/吨标准煤。核心指标是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是园区验收评估的首要条件,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园区,原则上不得申请验收。
引导指标是在零碳园区建设过程中发挥路径引领作用,同时也作为园区验收的参考指标。引导指标包括清洁能源消费占比≥90%;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