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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政策解读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6-02-12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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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政策解读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健全技术市场制度体系,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条件,配备两名(含)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风险防控等规章制度,确保审核登记规范有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上实行卖方登记制度,按登记主体所在地实行一次性登记;当卖方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经技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实行买方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由境内买方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的有效期内向登记机构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合同文本(含电子合同)等相关材料。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或变更)表》。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以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见附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登记。认定登记的具体内容为: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对大额技术合同(原则上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或存在异议的技术合同,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受理日期为补正材料提交之日。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登记证明,载明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被取消的情况,登记主体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取消登记。对登记主体申请注销、依法依规应予取消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将取消登记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享受相关政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登记主体或相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原登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审核机制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系统,增强信息化服务能力,推动提升认定登记工作效率。登记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五年。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的保管期限为登记之日起五年。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三)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网络、通信、传感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八)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技术标准及其体系的研究与制订等;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第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有效权利证明材料(含证书、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工程项目、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可行性论证;

  (五)就区域发展、产业科技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与论证;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在认定登记时应分别按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一)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下列合同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及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第二十四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并认定登记,或单独认定登记。

  第三十条 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技术合同中约定成交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技术交易部分的金额。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采用里程碑方式支付或提成支付的技术合同,按实现金额作为合同成交额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对于多卖方的技术合同,按照各方成交的金额在其所在地分别进行登记和核定。

  第三十二条 必要且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单独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不计算在技术交易额之内。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应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具体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软件性技术载体、新品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是指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方、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技术合同的买方是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

  第三十五条 登记主体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可参照使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其他类型的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签订在一起的,其技术交易部分满足本规则对应技术合同类型认定条件,技术交易额明确的,可以按照对应的技术合同类型进行认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体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政府项目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的,可以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包括登记主体自筹资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