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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18
点击次数: AC米兰·(中文)官方网站-Milan brand-大家好!大兴生态环境局的兴兴和源源又来普法啦~今天聚焦《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法律层面讲清应建要求、未建后果,危废管理台账绝非企业额外负担,而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护身符,让企业真正懂法、守法、不踩雷!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如实记载义务:必填项包括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流向等情况,确保全流程可追溯。
该条款为行政法上的“命令性规范”,企业必须履行,无选择空间,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直接触发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罚则。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属于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区别于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若台账违规导致污染损害,企业需额外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侵权赔偿。若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严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面临刑事追责。
某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危险废物固定贮存设施用于贮存航空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沾染物等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分别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矿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其他废物,已建立台账,但现场核实实际贮存废矿物油重量与入库台账内容不一致,存在未如实记录台账的行为。该区生态环境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如实记录。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以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该区生态环境局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此次执法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既依法指出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到位,又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